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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山西省 2008 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校、省直普通中专学校:

为了引导大中专学校认真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研究,决定开展山西省 2008 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 含民办高校和有关成人高校 ) 毕业研究生、本、专科(高职)毕业生,省直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人数的 1.5 %,本、专科(高职)、省直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评选名额均为毕业生总人数的 1 %。

三、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并积极要求进步。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凡受过学校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者不得评选)。

3 、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健康标准(凡毕业时本科以上毕业生不能取得“学位”或在校期间专科、高职毕业生有两门以上补考不及格者不得评选)。

4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或具有突出事迹,获得社会殊荣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5 、响应国家号召,自愿服务就业项目计划(“三支一扶”、“晋西北”、“村干部”)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四、评选要求

1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结合评选工作,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2 、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数量和比例,将学校评选名单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3 、各学校确定人选后,要认真填写《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附件一)、《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件二);《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附件三)、《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件四),院(系)和学校要签署意见并盖章(以上附件可通过毕业生就业办公系统下载),并附个人事迹材料。

4 、各学校务必于 4 月 20 日 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同时将(附件五)通过电子文档 (excel 格式 ) 上报,电子邮箱: 2007sxzph@163.com

五、评选程序

各学校报送的优秀毕业生材料,由教育厅学生处统一组织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评委进行评审。经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西省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山西省 2008 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 00 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下载: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花名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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