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依据《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理》,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的辅助教育形式,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慎重、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应在确定学生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充分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生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的视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的,将延后解除。
第三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罚款或警告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破坏、贪污、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共场所有流氓或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如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给予如下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群架为首者,打人致伤、致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妨碍调查取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策划和煽动罢课、罢餐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处分;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3、从事三陪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连续旷课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连续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36~50学时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视其为主动放弃学籍。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前或结束信号后答题;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予以警告处分。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使用储存、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伪造学历、文凭、成绩单、荣誉证书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恶意拖欠学院学费或贷款银行利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在学院登记备案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组织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管理办公室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需经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政治言行违纪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外,还必须报请总校及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提出考察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可减轻或撤销处分;认错态度差、无悔改表现且再次出现违纪行为者,则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并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 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述,学院在接到其书面申述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结论。违纪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具体程序可参看《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生管理办公室统一在院长办公室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条例则自动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办公室。 |